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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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事人和解程序有时被理解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似乎与辩诉交易存在着某种承继关系。其中和解程序中需要配备适用的条件,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当事人和解程序有时被理解为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似乎与辩诉交易存在着某种承继关系。辩诉交易是美国的司法制度,指在法官开庭审理之前,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和代表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检察官撤销指控、降格指控或要求法官从轻判处刑罚为条件,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我国的当事人和解程序与辩诉交易有着本质区别。
首先,当事人的和解不是“罪”的和解。当事人不能就行为人构成此罪彼罪、重罪轻罪进行和解,更不能就其罪与非罪进行和解。也就是说,当事人和解的内容不能像辩诉交易那样包含对行为人“罪”的处分。
其次,当事人的和解不是“刑”的和解。当事人和解不能就行为人具体刑罚处罚的轻重、刑种的选择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作出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和解的内容不能像辩诉交易那样包含对行为人所处“刑罚”的处分。
最后,当事人的和解不是“证据”上的和解。有观点认为,有的案件证据不充分,但是被告人认罪,适用和解刚好解决证据不充分的问题。但实际上,当事人和解不可能就证据的有无、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间的相互印证作出有效约定。更重要的是,我国的证据体系严格限制被告人认罪在证明被告人有罪上的证据效能。总之,当事人的和解,不是“罪”、“刑”、“证据”上的和解,当事人和解对于刑事案件来说既非实体上的和解,也非程序上的和解。刑事案件的办理应严格依法,不能由当事人任意协商处分。因此,除根据刑诉法第277条规定的适用和解程序的案件外,还必须强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这就要求:当事人和解程序只能适用于行为人有罪的案件中。如果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行为人有罪,则无当事人和解程序适用的余地。因此,检察机关对和解案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只能是相对不起诉,而不能是绝对不起诉或是存疑不起诉。法院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均不可适用和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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