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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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公款罪和贪污罪是两种较为接近的经济型职务犯罪,两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和客观表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那么在什么情况下挪用公款罪会转化成贪污罪?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一、挪用公款哪些情形可能转化成贪污
公款罪和贪污罪是两种较为接近的经济型职务犯罪,两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和客观表现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具有原则性的区别。主要区别表现在主观方面,贪污罪行为人的故意为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产,将其永久占为已有,不打算归还,其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则不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其目的仅是公款私用,用后即还,侵害的是公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二、贪污罪如何认定
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据为己有,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如: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或者将追缴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窃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如果行为人仅是利用对本单位情况熟悉的条件,盗窃由其他人员经管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骗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或多报工时或伪造工资表冒领工资等。其他方法,是指除了侵吞、盗窃、骗取之外,其他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方法,如:利用职权私自将公款存于自己名下、将利息占为已有;再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的雇工为自己谋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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