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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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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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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中房屋出租人的法定义务内容包括哪些?

  摘要:出租人对于租赁物具有多项义务,其中的适租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又存在将适租义务进行扩大解释的情形,出租人应慎重对待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防止因此加重自身的适租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以及租赁合同的特点要求,概括起来出租人对于承租人应负担如下法定义务:

  1、交付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因此,出租人的第一义务是按合同约定交付租赁物,由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

  2、适租义务。出租人应保证出租的房屋在租赁期间符合约定用途,让承租人通过使用租赁物业实现合同约定的使用和收益目的,例如约定以营业为目的而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不得交付仅适于居住而不适于营业的房屋。

  3、维修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在双方没有就房屋维修另行约定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当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如果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则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4、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房屋租赁期间,出租人应保证对租赁房屋享有出租、处分权等权利,若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5、租赁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出租人应保证租赁房屋无瑕疵,若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该房屋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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