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合同纠纷

租赁合同中保证租赁房屋符合约定用途的范围界定

  摘要:出租人对于租赁物具有多项义务,其中的适租义务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实践中又存在将适租义务进行扩大解释的情形,出租人应慎重对待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屋用途,防止因此加重自身的适租义务。

  (一)关于房屋的一般用途

  首先,房屋用途主要分为住宅、办公、工商业、仓库等,这些用途属于类用途,是根据土地使用权而决定的,在房屋产权证上一般均会清楚标明。

  其次,在租赁合同中,承租方使用物业的具体用途,只要土地使用权用途是商业,并按商业建筑的要求建设、装修,经有关部门审查合格,则其就是商业类房屋,但承租方可能用作商场、餐饮、浴足等。

  再次,房屋的商业用途并不必然可以作为商业所包含的全部内容使用,因为具体用途还取决于许多房屋以外的因素,例如公安、卫生、消防等部门对于特殊生产、经营活动在某些区域的限制或特殊要求。

  (二)出租方应慎重约定房屋用途

  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房屋能作约定的用途,所指的应是类用途,而不是承租方具体的使用用途。

  首先,出租人所能保证的应是房屋符合某一类用途的要求,而对于房屋以外的因素出租人并无法保证,并且具体使用用途所要具备的房屋类用途以外的条件是针对使用者,也即是承租人而言。

  其次,如果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房屋的具体用途,那就可能会被认为出租方有义务保证承租方能按具体用途使用,会给出租方造成不必要的责任,甚至是巨大的损失,在实践中就出现了因约定为具体用途而使出租方受损失的情况。

  再次,出租方在签订合同时的房屋用途应与房产证上所列房屋用途一致,而不是写具体用途,如果双方同意在合同上对具体用途作出约定,那么也应在合同中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鄂ICP备18008535号-1 鄂公网安备 42030302000272 Copyright © 2018 www.sycysls.com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方式: 13907283927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