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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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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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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清偿股东如何分配股份

  当公司的经营出现问题的时候就会涉及到公司承担债务,无论是个人还是公司企业欠债还钱都是天经地义的。那么,公司债务清偿股东如何分配股份?本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一、公司债务清偿股东股份

  债务承担比例由公司章程约定,未约定的,按出资比例承担。

  公司债务首先由公司自身承担,股东对债务无过错的,股东不承担责任;有过错的,按比例承担责任。

  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公司债务包括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其转让受合同法的限制,它具有不同的偿还方式和期限,且形式是多样性的。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债务清偿顺序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三、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形式

  (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权,但未办理减少股本登记;

  (3)违反《公司法》第167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即现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第167条规定,在弥补上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金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7)股东利用亲友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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