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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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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伙之前的债务怎么处理

  合伙在我们的企业中是很常见的,有经济利益在的地方就会存在有债务纠纷。合伙前后的债务的偿还方式都是有差别的。那么,合伙之前的债务怎么处理?下面就让本网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一、合伙人怎么承担合伙债务?

  1、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

  由于合伙企业及其责任财产的特殊性,各国法律从维护交易秩序、债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合伙经营的自身发展出发,无不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无论是个人合伙还是法人合伙,合伙人都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合伙债务的清偿责任。

  2、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对合伙人是否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存在不同的立法例,主要体现为分担主义与连带主义区别。 我国立法基本是采取连带主义,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合伙企业解散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人之所以承担连带责任,基于合伙财产的共有性质及合伙人对第三人的共同行为产生,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不以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或有无相反约定为转移的法定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原对合伙型联营企业的债务并未规定联营各方对外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后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明确为连带主义,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债务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联营各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对联营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3、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在确定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个人财产清偿债务的顺序上,各国法律对此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原则:并存主义和补充连带主义。 适用不同的原则所导致的责任截然不同,在前者合伙人承担的是直接清偿责任,在后者合伙人承担的是补充清偿责任。

  二、合伙之前的债务怎么处理

  新入伙的合伙人仍应对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同等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这是一般情况;

  同时,为了防止原合伙人利用接纳新合伙人入伙达到转嫁债务的目的,避免合伙企业对新合伙人的欺诈行为发生,保护新入伙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另有约定者除外。

  就是说,法律不限定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就合伙关系有特殊的约定,法律保护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入伙协议约定的法律效力。

  如果合伙协议根据新合伙人入伙时的具体情况约定新合伙人对其入伙前的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这一做法是正确的。

  三、公司设立成功时的债权债务承担问题是怎么样的?

  公司设立成功后因设立产生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各国法律规定各有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根据“契约更新”制度,认为设立过程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由公司承担。即,设立中的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发起人以公司名义或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进行设立行为,没有独立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其法律后果应当由发起人承担。但是,设立后公司以明示或默示接受发起人设立行为的,由设立后公司承担。这种“契约更新”制度实际上是民法意义上的债权债务概括转让,需要债权人的明示或默示接受。如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的相关规定,一切人明知根据本法某家公司尚未组成而仍以该公司名义或代表该公司从事商务活动,则这些人应连带地并且也是个别地承担因从事上述商务活动而引起的一切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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