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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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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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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恶意逃债的老赖如何坐飞机

  老赖在我们的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而这种恶意逃债人并不是没有还债能力,而是有能力却不想还债。反倒拿着手里的钱外出旅游,出国进行高消费。而这些有债务偿还能力而不偿还的债务人,那么恶意逃债任何坐飞机?由本网小编为你解答。

  一、恶意逃债能坐飞机

  1、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根据2015年7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限制如下高消费: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

  (6)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7)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8)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对外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1)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2)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3)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4)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5)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国家为作出恶意逃债规定的目的

  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旨在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有效使用信用惩戒措施,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促使失信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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