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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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借款是合法的,但不得参于借贷行为,我国法律上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是不认定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结合实际的资金往来情况而定,并按照借款的程序进行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一、企业与企业借款是否合法?
企业与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款,借贷行为是合法的。
1、以前基于1996年央行发布的《贷款通则》的规定,认为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贷会破坏金融秩序,企业之间借贷的合同是无效的。
但《合同法》和《物权法》出台后,物权的权利人有权依法自由的处分自己的财产,货币资金当然是属于他的财产,他当然可以处分。所以,明确规定企业之间的借贷有条件地认定为有效。这个条件就是为生产和经营需要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2、《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3、《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我国法律上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办理贷款的相关事项并没有特殊的限制,但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办理借贷的行为,则是受到法律上的限制适用的,具体情况下应当由企业之间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情况来进行协商认定,并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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