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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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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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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关系,且是有效的债权关系,或者是债权人进行撤销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在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有可能是其中的任何一个角色,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一定要了解一下。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2、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再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4、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则非所问。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市区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管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

  即只要撤销权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6、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

  借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子这里提醒大家一下,法律是无处不在的,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甚至是一些比较细微的小事情,后面是会引起很多比较严重的法律问题。所以不管什么事情,大家都要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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