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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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在我们的生活中出现的几率还是比较大的,是最遭人唾弃的行为之一,判刑也是人们所较为关注的,一般而言,强奸罪有自己的量刑起点,基准刑,通常判决时是按照基准刑来判的。那么,哪些行为又会定强奸罪?接下来本网小编来看看吧。
一、强奸罪的量刑起点是多少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了强奸罪的量刑起点幅度。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
(1) 强奸妇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实务中应综合考虑犯罪对象、犯罪手段、情节等情况,以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为根据,确定适当的量刑起点。一般情况下采用暴力手段强奸的量刑起点要相对高于使用胁迫手段或者其他手段强奸的;强奸同时有猥亵、侮辱等行为的,可选择较高的量刑起点。
(2) 奸淫幼女一人一次的量刑起点。《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除上述已论述的以外,应考虑是否采用暴力,奸淫不满十二周岁的女童等量刑起点可相对高一些。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量刑起点。
上述情况,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强奸罪的量刑标准是怎么样的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卡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
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三、哪些行为会定强奸罪
1、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性交。这种行为,包括以下3个方面:
(1) 必须具有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一般要求行为人将该意思、想法通过言语、行动等以明示的、默示的方法表达出来。
(2) 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意志。
(3) 明知自己欲与妇女性交的意思违背妇女意志,仍然决意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性交。
2、明知他人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
只要男方生殖器一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即构成强奸罪既遂。至于其手段,也不要求以暴力、胁迫或其他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才可构成犯罪。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奸淫行为,不论所采取的是暴力、胁迫,还是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亦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应以本行为论处,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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