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强奸罪的人事会别人唾弃的,但是也不能让他们蒙受重于他们自己罪行的刑罚,这个时候就需要委托辩护律师来写辩护词为自己辩护,那么强奸罪的辩护词范本如何规定呢?接下来由本网小编介绍有关内容,希望能给您提供帮助。
一强奸罪辩护词范本如何规定?
x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强奸罪为被告人xxx出庭辩护的辩护词
审判员(审判长):
我们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通过查阅本案卷宗、会见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一、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不持异议。
二、法庭不能对被告人依据刑法第236条第2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该内容最初是以奸淫幼女罪出现的,而自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取消奸淫幼女罪的罪名之后,刑法第236条只存在一个强奸罪名,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只是一个从重情节。但是因为奸淫幼女行为的复杂性,既要对幼女予以特殊保护,又不能任意扩大打击面,使得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颇大,导致认定从重的认定标准不一。虽然2003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以(2003)135号通知暂缓执行了法释[2003]4号关于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批复,但是最高法院的态度是慎重的,没有废止(2003)第4号文件,在最高法院没有最终定论形成之前,目前只能按照有罪处理,但不应当成为从重的理由,否则对被告人是极为不公正的。
本案被告人不知道对方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并且被告人已经尽到了应当的注意义务。被告人与被害人2004年7月通过网上QQ聊天认识,当被告人询问年龄时,被害人自称16、17岁,被告人遂与其继续聊天交往,两人并见面。见面后虽然发现被害人与16、17岁的年龄有差异,但也不能确切知道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同时公诉人证据中证人对被害人年龄辨的认也存在误差(证据卷第41-44页),而被告人和被害人进行亲密行为的时候,被害人的半推半就更加使得被告人当时确信被害人不是幼女了。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是自愿的,更加证明被害人的心理有一定的成熟性。被告人经过与被害人近两个月的聊天,双方有了见面的意愿,见面后,被告人将被害人带回他的宿舍,和被害人有了搂抱、接吻的动作,然后抚摸被害人、脱衣服,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被告人没有使用任何的强迫和威胁,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有过任何反对事实,事后,被害人还是一如既往的和被告人来往聊天、见面,可见被害人对被告人并没有任何反感;2004年12月5日晚上被害人因与其母亲发生矛盾,又在网上联系被告人(见起诉书第一页),表明自己不想回家,并打车到市里来和被告人见面,这也说明被害人对于与被告人的接触并无任何厌恶和反感;被害人虽然是12岁,但是对人和事具备一定的分析能力,如果对被告人有反感和厌恶存在,在9月与被告人发生性接触后,被害人最起码是不会和被告人来往、不会再联系被告人了,但事实是12月5日被害人主动联系被告人,并默许了和被告人在旅店开房间,被害人应该很清楚接下来可能发生什么事情,她完全可以选择离开,但她没有,却仍和被告人发生亲密行为,她也没有反抗,直到他们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才说了一句:“那么晚了,赶紧睡觉吧(证据卷第22页)!”更加说明了问题,也证明被害人的心理年龄具备一定的成熟性。前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害人是自愿与被告人发生性关系的。
三、本案被告人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本案虽然对被告人定罪没有问题,但对被告人量刑应当慎重,请法庭注意:强奸罪虽然是一种危害妇女和社会的犯罪,但这种犯罪随着时代的发展,与以往相比有很大变化,第一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信息的共享,人的视野开阔了,成熟得年龄提前了,幼女早熟很普遍;第二,现在社会对男女关系更加的宽容了,多数性行为很难界定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有亲密行为时见被害人并没有强烈或过分的反应,便越来越大胆,符合人的本性,当人的生理需求和行为突破法律禁区的时候,性行为也就发生了。同时被告人在尽到注意义务(对方是否年满十四周岁)后主观上无任何其他恶意,在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前后没有任何暴力、强迫或胁迫等情况存在,事后,被告人主动规劝被害人回家(见证据卷第22页)以免家里着急,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大;在被羁押期间能够积极协助侦查部门查清案件事实,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愿意积极改造。符合刑法第72条缓刑规定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人构成强奸罪,但不明知被害人未年满14周岁,犯罪情节简单,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积极悔改,符合缓刑条件。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评议时予以采纳。
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
20XX年X月XX日
二、辩护词结构写法
1、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
2、前言
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
3、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
4、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
5、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三、写辩护词要注意的问题
1、关于态度问题。
辩护人从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提供法律上的意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帮助审判机关弄清案情,从而作出公正判决,使被告人受到公平合理的裁判。
2、关于辩护的内容。
这要根据不同的具体案情,突出主要观点,不能不分主次,面面俱到,以防主要观点被冲淡。有的应从认定事实上进行辩护,有的应从适用法律上进行辩护,有的则应在适用刑罚方面,有所侧重,或者还应该从别的方面进行辩护。不管从哪方面,都要突出主要观点。辩护词写得好坏,不在于篇幅长短,而在于所提出的观点,是否清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辩护词的格式。
辩护词分序言、理由、结论三部分。序言部分,要说明辩护人出庭的合法身份和出庭任务,说明开庭前进行活动情况和对本案的基本看法。理由部分要针对起诉的控告,从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和条件来辩护。结论部分,要提出结论性意见,以便使法庭成员明了辩护词的基本观点。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