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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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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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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是什么?

  摘要:决定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确有错误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的职权行为,因此,人民法院决定再审也称为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只能对有民事权益争议的诉讼案件依职权提起再审,对于无民事权益争议的非讼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

  2.案件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案件,必须是以判决、裁定方式结案的案件,而且必须是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以及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提起再审。

  3.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者裁定必须确有错误。判决、裁定没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法院没有必要提起再审,也不应当提起再审,否则就是浪费司法资源,造成当事人讼累。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既包括认定事实有错误,也包括适用法律有错误。同时,“确有错误”仅是人民法院初步审查认定的结果,至于判决、裁定是否真正存在错误,必须经过再审程序审理才能确定。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应当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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