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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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事实上,设立当事人和解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那么具体的和解程序设立的目的是什么?今日我们来详细了解。
从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开始,就存在“以罚代刑”的质疑,这源于对当事人和解程序设立的目的存在模糊认识。事实上,设立当事人和解程序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践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
可见,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并不能成为在刑罚上从宽处理的直接原因。刑罚从宽与否,必然是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要素来决定的。只有在当事人和解满足两个基本要件的情况下,才能从宽处理:一是行为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由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的刑事案件或是过失犯罪。二是对已被破坏的法律维护的秩序存在现实的修复。法律维护的秩序有层次性,大体分为个体秩序和公共秩序。个体秩序强调的是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社会关系;公共秩序则强调行为人与被害人以外不特定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达成和解协议对个体秩序的现实修复是无疑的,但不必然对公共秩序也同时实现修复。要达成和解协议并实现从宽处罚,应当要求对两种秩序的修复均为有效。否则,不能产生从宽处罚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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