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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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一些农村地区,由于有的老年男子的妻子去世或妻子患有疾病,加之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等方面的原因,出现了老年人性犯罪突出的问题。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村老年人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今天我们就来详细了解。
农村老年人性犯罪的主要原因如下:
1、老年人缺乏思想道德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在传统观念中,老人历来是“德高望重”的代名词,他们人生经验丰富,辨别是非能力强。因此,在关心老人的晚年生活过程中,往往会认为老人不需要进行思想道德宣传教育,从而忽略了对老年人的思想教育。同时在我国部分地区特别是农村地区,老年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基本上为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有的甚至目不识丁。他们往往都是依照自己的经验和当地的风俗习惯为人处事,法律知识缺乏,法制意识淡薄。
2、思想观念落后。多数农村老年男性实施涉性类犯罪是由于丧偶,他们受陈旧观念的影响,而不敢或不好意思再婚,便通过其他途径解决自己的生理问题。
3、农村老年人精神生活匮乏。近年来,农村物质生活条件虽然有了较大幅度的改善,但农村老年人“老无所为、老无所乐”的问题却日趋严重。目前,绝大多数农村家庭都由老年人在家留守。他们仅仅在物质上得到了保障,精神生活几乎无从谈起,尤其是鳏寡老年人,缺乏儿女的关爱,少有家庭的温暖,精神生活更是匮乏,一些没有自控能力的农村老年人一旦有机可乘,就萌发了性犯罪动机而不可抑制,很容易走上性犯罪道路。
4、老年人的生理原因,“老而无性”的社会观念使得社会漠视老年人的性的需求。据有关医学专家证实,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的体能的增强,绝大多数70多数的老年人有性需求,个别80 多岁也有性需求。我国丧偶未娶的老年人占绝大多数,终身未娶得老年人也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和传统观念的影响,老年人缔结或者重新缔结婚姻的人很少。老年人在正常的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可能走向嫖娼强奸等违法犯罪的邪路。再者,由于一般老年人年老体弱,所以它们性侵害的对象也主要集中在没有防卫能力或者防卫能力差的幼女和患有精神疾病的妇女。
5、监护人的原因,农村留守儿童妇女的增多,加上监护人无精力照顾她们,特别是农村的精神病患者长期得不到治疗而被放任自流,这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6、受害人的原因。由于幼女和精神病患者的辨认能力和反抗能力较差,最容易成为老年人性犯罪的受害人。
7、普法教育尚未深入人心。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普法教育的重点仍以学校、城镇社区、企事业单位为主,农村普法教育在制度建设、教育形式和内容选择等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农村普法教育往往流于形式,很多农民群众特别是文化程度偏低的农村老年人对普法教育的方式存在疲劳心理和距离感,法律意识十分淡薄,不知道“什么事情应该做、什么事情不能做”。
当前,农村老年人性犯罪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对老年人不仅要关注他们的吃穿住,更要关注他们的精神生活,这样才能让他们快乐地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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