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此法是指双方人员(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应付的款项中预留一部分资金出来,以保证在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即缺陷)进行维修。而缺陷责任期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双方在合同中拟定。
工程承包是有合同的,同样的,工程质量的保证金也是根据合同有管理的办法的,以下为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所制定的几项条例:
1.此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得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的;
2.此法是指双方人员(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应付的款项中预留一部分资金出来, 以保证在对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即缺陷)进行维修。而缺陷责任期时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双方在合同中拟定;
3.在招标文件中发包人应明确有关的保证金的预留和返还等情况,并对有关保证金在合同中的有关事项进行以下约束:
(1)保证金的预留比例、期限以及预留和返还的方式;
(2)对利息是否有计算收费;
(3)保证金的相关事宜以及工程过程中出现的情况的处理方式;
(4)缺陷责任期之间出现问题的赔偿方式以及期限和如何计算;
(5)若逾期,那么违约金的支付以及应受的责任。
4.在缺陷责任期内,保证金的管理应该遵守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若是发包方被撤销,那么保证金也会随着其他的相关资金一并移交给使用单位管理并代行相关职责。双方也可以让第三方金融机构对保证金进行管理;
5.也可以由银行保函代替预留的保证金;
6.对在竣工之前已经按照约定缴纳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同时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同时交出;
7.按照合同规定,保证金的预留比例应在工程价款额度的3%左右,不能高过,若是由银行保函代替的,同样也是在3%左右;
8.缺陷责任期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另一种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延误,那么缺陷责任期则从实际的工程竣工验收之后算起,若是因为承包人的原因,那么在提交验收竣工之后的一个半月之内自动进入缺陷期;
9.如果是因为承包人造成的原因,由承包人全权负责,如若不然,发包人可以按照约定在保证金或者银行保函中扣除,超出的部分可以按合同约定进行索赔,承包人在进行相应的负责后,仍要对工程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是其他人造成的原因,承包人不用负责,发包人全权负责,且不得扣除保证金中的金额;
10.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认真完成约定之后,在到期之后可以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11.发包人在接到申请之后,在半个月之内以合同进行核实,没有问题之后便返还给承包人,没有明确约定的,也应当在半个月之内返还,否则会承担违约责任;或是在半个月之内没有答复的,则视为认同申请;
12.双方有争议的,则按照程序处理;
13.相关单位关于保证金的约定,按照此办法执行;
14.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15.旧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废止,新的在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执行。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