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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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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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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串通投标罪判刑处罚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 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单位犯本罪的处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一、如何对串通投标罪判刑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和二百三十一条分别规定本罪的处罚方式: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罚: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 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单位犯本罪的处罚: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二、串通投标罪的两种表现形式

  主要以下有两种表现形式:

  1、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

  参加投标的经营者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

  (3)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

  2、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5)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

  (6)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

  (7)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

  (8)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串通投标罪的形式主要有两种,即投标者之间互相串通投标、投标之人与招标一方串通投标。由于自然人和单位都是可以构成本罪,因此在量刑处罚上面,《刑法》上的规定也就不太一样。尤其是在对单位进行处罚的时候,对单位判处罚金是一方面,而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进行处罚又是另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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