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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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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法律认识错误能否成立抗辩的理由?

  摘要: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则是抗击对方,提出辩解与说明。一般而言,抗辩权在票据法中的运用比较广泛。民事诉讼中的抗辩,根据其目的和作用的不同,

  大体可以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那么,法律认识错误能否成立抗辩的理由?

  【案情简介】

  姚某与某农贸市场于1999年3月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013年5月30日,姚某与农贸市场解除劳动关系。姚某于2014年11月28日向某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投诉称其在农贸市场工作期间,该单位从1999年3月至2013年5月未给其交纳养老保险。

  2015年1月5日,某社保局出具《告知书》告知姚某的诉求应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处理。2015年1月11日,姚某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农贸市场支付申请

  人养老保险损失。2015年1月16日,该委作出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年1月22日,姚某对该通知书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农贸市场向其支付养老保险费

  损失20974.68元。

  被告农贸市场辩称姚某的诉求已过时效,故应驳回姚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原告姚某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农贸市场支付从1999年3月至2013年5月的养老保险费损失,所以姚某最迟于2013年5月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受侵害。2015

  年1月11日,姚某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未举示时效中止、中断的证据,故原告在该案中的请求已经超过了1年的仲裁时效。

  虽然原告在2014年11月28日向社保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被告未给其交纳养老保险,但是也已经超过1年的仲裁时效期间,不构成仲裁时效的中断。故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相关知识】

  抗辩,就其字面意义而言,就是抗击而辩解。法律意义上的抗辩,则是抗击对方,提出辩解与说明。一般而言,抗辩权在票据法中的运用比较广泛。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

  提出来的,所以,又称为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抗辩事由可分为两类,即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根据抗辩事由的性质可以分为正当理由与外来原因。

  民事诉讼中的抗辩,根据其目的和作用的不同,大体可以可分为诉讼程序的抗辩和诉讼请求的抗辩。

  诉讼请求的抗辩,是指被告是指被告针对诉讼程序问题的抗辩措施。

  从对诉讼程序的影响的角度,又可分为两大类:1、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2、权利毁灭的抗辩,即主张

  原告的请求权虽一度发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在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诉讼程序的抗辩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无管辖权的抗辩。被告就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指出该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如被告指出违反了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或指出违反关于级别

  管辖的规定、或指出违反双方约定的管辖、或指出双方约定有仲裁条款等。上述抗辩理由只要有其中之一能够成立,本案就应该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机

  构。

  (二)诉讼系属及关联性的抗辩。指出原告的诉讼请求与其他法院已经诉讼系属的诉讼请求属于同一请求,或具有某种关联性,应将其移送其他法院审理

  ,从而排除该法院管辖来达到抗辩的效果。抗辩理由被采纳的结果是,受理法院应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一并审理。

  (三)诉讼延期的抗辩。这种抗辩的目的是使诉讼在终结前停止或延长诉讼期限。较典型的例子是被告以终止审理之法定事由业已存在,审理法院对本案

  终止审理,待终止事由消灭后再行审理,以期达到延长诉讼期间之目的。

  (四)诉讼行为无效的抗辩。该抗辩的目的是使原告的诉讼行为归于无效,方法是指出原告的诉讼行为有瑕疵。如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同时代理和原告利益

  冲突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该委托代理人的诉讼行为即为有瑕疵。

  以上四类,有的观点认为可以统称为妨诉抗辩,即以上抗辩的效果是导致诉讼程序进行过程的改变。另外,还有一种类型的抗辩,主要是利用证据规则等

  的规定,通过对证据有关的问题提出抗辩,对诉讼程序产生影响,所以,可以称为证据抗辩。

  诉讼程序的抗辩虽不能使原告的请求权归于消灭,但对诉讼程序可以发生重大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诉讼权利的行使,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诉讼的

  最终结果。

  诉讼请求的抗辩,又称为实体法上的抗辩,是指被告提出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主张。大体可分为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两类。债务人基于某种

  特殊事实而主张从来没有出现请求权的抗辩被称之为权利障碍抗辩,债务人基于某种特殊事实而主张先前出现的请求重新消灭抗辩被称之为权利毁灭抗辩。

  与诉讼程序抗辩不同诉讼请求的抗辩如果成立,就有可能直接导致原告请求权不能完整地实现或归于消灭。

  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抗辩比较有代表性的是与合同有过的抗辩。合同纠纷案件常见的诉讼请求抗辩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法定理由的抗辩。即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实体部分,提出自己的主张和理由,以证明对原告不存在义务。该抗辩又可分为权利未发生之抗辩和权利

  已消灭之抗辩。如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的抗辩,属于权利未发生之抗辩。债务以实际履行或已抵消的抗辩,属于权利已消灭之抗辩。

  (二)免责事由的抗辩。即针对原告的请求,主张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以对抗对方的请求。此处所指的免责事由是合同不履行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

  定的免责事由,也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而包括当事人约定的免责事由则包括了免责条款和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的不可

  抗力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也应该承认其具有免责的效力。另外常见的法定免责事由还有实效期间或担保期间已过、情势变更等。

  (三)抗辩权的行使。《合同法》分别规定了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实质上法律允许合同当事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对抗对方当事

  人请求履行合同的权利,是当事人自我保护的一种措施。在诉讼中行使上述抗辩权,是一种诉讼行为,也是一种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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