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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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院会怎么判刑?具体怎么处罚?有哪些相关的法律?下文将会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怎么处理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诉讼解决。
合同法
第二百零一条 【贷款违约责任】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金融纠纷诉讼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所为的纠纷分为民间说法和诉讼案由规定,你说的金融诉讼并不是一个案由,属于民间的通俗说法。
2、既然你问到应该注意什么,那么就应该归结到诉讼案由上面。
3、诉讼案由中关于金融方面的大致包括“不良资产”,“破产”,“票据”,“存单”,“证券”,“拍卖”,“信用证”,“保理”,“信托”,“融资租赁”,归结为案由又分为“合同纠纷”,“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纠纷”等等,需要具体的案由,具体的案情分析。
4、最笼统的说需要注意主体问题,证据问题,证据能不能支持诉讼请求的问题。
哪些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一、借贷进行非法活动
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借款人若不还你也没辙,如黄、赌、毒。
二、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但是为生产经营需要的除外。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三、金融业务活动(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四、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
《贷款通则》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务。”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属于无效合同。
五、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合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
(PS:第四、第五条,出借方会面临收缴已获利息的风险,借款方会面临罚息的风险。)
六、违背真实意图的借贷关系
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七、高利贷
高利贷利息年利率超过36%的部分可以要求返还,超过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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