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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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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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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

  金融借款在如今是很常见的,金融借款合同大家要了解清楚里面的条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是什么?需要注意的是什么?下文将会详细的介绍,欢迎阅读!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点

  1、一方主体特定,起诉方多为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相对较少

  这里所指的金融借款合同不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间借贷合同,贷款人是指银行或信用社,因此原告是特定的,被告则多为自然人。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农村信用社向法院起诉的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数的85%;个人借款的占整个借款案件的99%,且多用于购房或做生意。

  2、贷款的期限较短,贷款标的额大,均有担保人

  借款人借款多是急需现金,贷款的期限不长,少则一年,多则两年,最长的也不超过两年,同时签订《借款担保合同》,并且担保人人数为两人以上,均为连带担保,担保期限为贷款到期后两年或三年。

  3、金融部门不及时起诉、贷款续贷转贷的现象多,贷款被拖欠的时间长

  在所审理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有的贷款到期后,而借款人迟迟不还,金融部门在诉讼时效内也不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催收,而是逾期后,向借款人或担保人发催收通知,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名确认。在庭审中,绝大部分当事人提出签字认可是在信贷人员的欺骗下由于自已不懂法签的名,这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比较大,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不服,上诉的也占一部分。

  4、《借款担保合同》的内容完备,手续齐全

  在所审理的案件中,借款人、担保人与贷款人之间均有书面合同,合同的内容均写明了借款的种类、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包括担保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此外,借款人、担保人均提交了身份证明、担保承诺书等相关手续,没有担保人的,用房产设置了抵押。

  金融类借款纠纷案件的主要特点及产生原因

  (一)特点

  1、案件数量及标的额总体上升。2015年上半年受理93件、标的额2435.12万元,同期同比分别增长25.68%、356.67%。

  2、原告主体日趋多元化,但仍以地方性商业银行为主。2014年以前的案件原告多为地方性商业银行以及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四大国有银行;从2014年开始,除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国有银行外,其他金融机构起诉案件增多。

  3、恐慌性诉讼高发,多起案件指向同一被告。借款企业被一家债权人起诉后,其他多家金融机构因该企业负责人下落不明或死亡等突发意外性事件产生恐慌,也会纷纷起诉,有的甚至借款合同尚未到期便起诉,并在多家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部分标的被多轮查封。

  4、被告送达难,严重影响诉讼效率。因被告数量多,住所地分散,地域跨度较大,加之在贷款时所留住址不详或者贷款后迁移住址,甚至外出躲债,致使法律文书送达难,有些案件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只能公告送达。

  (二)原因

  经调研发现,产生金融类借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3方面:

  1、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

  近年来,在经济下行、社会总需求下降以及货币环境总体趋紧的大背景下,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加之受国内外市场影响,企业经营压力增加,产品积压,企业主营收入和利润大幅下降甚至持续亏损。

  国家严格金融信贷审批之后,众多中小企业通过民间借贷融资,而民间借贷利率畸高,企业融资成本增加。2012年开始,民间借贷风险凸显,牵涉其中的企业遭遇灾难性后果,风险传导至金融信贷市场,讨债诉讼集中爆发。

  2、金融机构方面的原因

  一是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严、贷后监督不力,指令性贷款仍隐形存在。尤其是在农业贷款方面,国家出台政策支持农业贷款,是为了能在资金上支持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农贷却被变相利用,很多贷款名义上申请的是农业贷款,但是贷款的实际用途却并非用于购买农材料,用于农业生产,而是用于投资房地产、矿业或用于赌博等;还有部分农贷是村干部以担保批量案件的手段,从农户中分得部分贷款以达到融资的目的,给农村的金融安全造成了不稳定的风险。二是信贷人员违规、违法操作。个别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不严格执行放贷程序规定,甚至出现伙同借款人骗贷的情形。三是金融机构恐慌性起诉,企业因此陷入绝境。四是“三户联保”、小额贷款信用担保增多,银行贷款程序存漏洞,贷款金额难以在短期收回,影响到我县的经济发展。涉诉的当事人跑路现象普遍,无法直接送达,案件邮寄送达、公告方式送达增加,加大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压力。

  3、企业方面的原因

  一是企业过度膨胀引发信贷违约风险。部分企业在自身资金储备不足的情况下,大量依靠银行贷款投入经营,盲目扩张,涉足本企业并不擅长的陌生领域,企业资产和规模迅速膨胀,但管理和市场需求没有同步跟进,导致企业资金结构脆弱,抗风险能力不足。二是企业存在金融投机行为。部分借款企业缺乏诚信意识,贷款动机不纯,套取银行贷款;有的企业不注重发展实业,将银行贷款投机高风险行业,比如房地产业。三是企业破产方面诸多问题亟待解决。当前社会公众对于破产制度的基本理念没有形成,部分领导仍然存在错误的政绩观,怕损坏政府的声誉,不支持企业破产,债权人在债务人濒临破产时,通常首选其他方式保障利益,而不是引导企业走破产程序,破产保护文化的缺失对推进企业破产司法重整工作,助推经济转型造成了观念上的阻碍。管理人对于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至关重要,然而现阶段对于管理人的选定、管理人的职责等的规定仍然存在空白。在立法上未对破产程序简易化审理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走司法程序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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