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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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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欠款起诉流程

  公司欠款不是这么容易追讨回来的,那么公司欠款起诉流程是什么?有哪些程序?有哪些途径可以解决纠纷?下文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公司欠款起诉流程

  一、选择管辖法院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通常的经济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不规定发生经济诉讼时法院的管辖属地,一旦发生经济诉讼行为,必须按第24条之规定到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去打官司。这样如果当事双方不在一处,甚至有的相隔遥远,就会增加人力、财力、时间上的负担,特别是少数地方存在地方保护现象,造成官司的被动。为此,当事人可以引用第25条之规定,一是事前防范。在签订合同时,为防止日后发生争议纠纷,争取并注明对自己有利的法院管辖案件;二是事后补救。即发生合同纠纷后的协商调解中,可签订补充协议,双方约定法院管辖地,以防在协议执行不了时,能向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提出诉讼。

  二、申请财产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这就是说,当事人可根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规定,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防止或减轻经济损失。在当前资金紧张、组织生产要素困难的情况下,确实有不少债务人货款不按合同及时结清,拖债、搪债现象相当普遍,有的即使公证机关作出裁决或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有的债务人实质上是在进行经济诈骗活动。遇到这些情况,债权人可根据上述规定,在向人民法院提出债务诉讼的同时递交一份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情况,以便于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如遇债务人经济诈骗,债权人可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以防债务人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经济损失。

  三、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它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191条规定:“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为了使申请支付令能起到应有的效果,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之前,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一是理顺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书面债权债务文书;二是没有债据的,要向债务人出具表明拖欠金钱或有价证券数额的书面凭证;三是核实清楚债务人名称、所在地等基本情况,以便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四、申请破产还债

  《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第204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还债,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申请破产还债是债务人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债务情况下,债权人采取的万不得已的行动。因为按照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从一些地方的实施情况看,债权人难以保障全部的权益,没有得到偿还的债务也不再偿还。为此,经常出现企业法人和债权人在宣告破产清偿程序开始后,往往就债务清偿的期限和办法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而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公司债务的解决途径有哪些

  企业债务发生后,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及时预防,长久堆积的债务会将企业拖入绝境,如何有效应对企业的债务风险?可以与债务人协商解决,也可以与通过债转股的方式将债权转为股权,将债权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具体的可以采取以下应对方式:

  (一)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我国《民法通则》和去年实施的新《合同法》确立了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自主地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债务的清理也应属于意思自治的范畴,因此,当事人协商清偿债务的行为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二)诉讼清偿债务。协商偿债是私力救济的手段,而法院的强制偿债是公力救济。当事人双方不能协商偿债时,债权人企业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保证自己债权的实现。当然,协商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不经协商直接向法院起诉。

  (三)兼并清债。企业兼并能充分发挥企业的组合效能,优化经济结构,并能妥善处理债务人企业的遗留问题。企业兼并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由兼并企业承担,被兼并企业的职工由兼并企业安置,这不仅有利于企业债务的清偿,则且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四)债转股。债转股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通过协商将债权人的债权按其价值折合为股份,使债权转化为股权,从而使企业债务归于消灭的偿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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