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债权的出质程序就是质押的设立过程,而只有出质一方无法达成条件时,那么对方就取得了质押的所有权,债权出质就是债权作为抵押的一种形式,但是在法律上是称为质押,而质押这一法律关系的形成,并不会就代表着债权就进行转移了,只有质押流程完成才代表转移,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债权出质是债权转移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债权出质是债权转移吗
第一,从法律结果的角度来讲,债权出质导致的是质押权的设立,债权人并未变更,该债权依然属于质押人,只是受到了一定限制。而债权转移则会直接导致债权人的变更。
第二,从权利性质的角度来讲,质押权属于担保权利,是主债权的从权利,具有附属性,一旦主债权消灭,则质押权随之消灭。而债权则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不具有附属性。
二、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吗
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出质是一种转移占有的行为,通知次债务人是为了防止在债权质押期间次债务人因不知情而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质权无法实现。因此,债权出质需要通知次债务人。
三、债权转让哪个通知债务人
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于债权转让时承担通知义务的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出让人、受让人均可为通知人,但在实务中,受让人通知债务人后,为确认受让的真实性,债务人还要付出审查转让真实性的额外劳动,为克服当事人未获债权转让向债务人为虚假、欺诈的转让意思表示,及可能陷债务人清偿于无效,保护债务人利益,实务中让债权出让人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实更为妥当。
关于债权转让通知的具体形式我国现有法律是没有明确的规定的,但从立法本意上债权转让时通知债务人的目的是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或加重履行债务的负担。一般的通知方式主要有:
①口头通知;
②债务人本人在债权转让协议中签字确认;
③向债务人出具书面的转让通知书;
④在无法联系到债务人的情况下可登报公告。
律师提醒:务必固定好“已通知”的证据,尤其是口头通知、书面通知的情形,以免在发生纠纷后难以证明通知事实。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