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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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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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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举证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哪些

  夫妻债务举证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要想认定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必须要看是否存在着夫妻共同的签字,或者是没有签字的状况之下,另外一方有没有进行追认,当然了,追认的话它必须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通过电话或者微信。

  一、夫妻债务举证司法解释的规定有哪些?

  夫妻债务举证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要想认定共同债务的话,那么必须要看是否存在着夫妻共同的签字,或者是没有签字的状况之下,另外一方有没有进行追认,当然了,追认的话它必须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通过电话或者微信。为正确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这条的规定来看,现在要想认定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那就需要有夫妻双方共同的签字或者没有签字的一方在事后作出了具体的追认,这里的追认就包括通过电话、短信、微信、邮件等形式作出,否则的话,就不能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自然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债权人就不能要求另一方承担这部分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可能因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对外借债。这样的情况下,不能很绝对的认为所欠的债务就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毕竟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可能对各自取得的财产约定了归属。不过要是在这方面没有约定,或者虽然有约定,但债权人并不知道夫妻的约定时,那么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其实也是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的。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借债的,其实这都是有一定的范围,所以要是夫妻一方对外借债的时候涉及到的数额比较大,往往就会按照夫妻个人债务进行处理。而作为债权人,在主张的时候可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话,那么此时也是会将这部分债务按照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二、第四条 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们国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一个范围方面的划定的时候,是有相关的司法解释所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是以签字为准或者说是对方在事后有没有进行追认,还有就是看他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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