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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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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抗辩权的作用有哪些规定

  抗辩权的主要作用是对抗他人哀求权,它可以使他人的哀求权暂时或永久不能实现。抗辩权一般用于民事诉讼中,如果我们处在比较尴尬的第三方,那么我们可以通过主张自己的抗辩权来妨碍或延缓因相关权利执行而损害到的自己的利益。那么,抗辩权的具体作用有哪些规定?本网小编为大家解答。

  抗辩权的具体作用有哪些规定

  (一)抗辩权是对抗他人哀求权的一项权利,可以使他人的哀求权暂时或永久地不能实现。

  抗辩权的客体是哀求权,而且该项哀求权只能是具有财产内容的抗辩权。

  民事权利假如从作用上划分,可区分为哀求权,抗辩权,支配权和形成权四种,其中哀求权的客体为被哀求人的给付行为,支配权的客体为被支配的对象如物,智力成果,人格利益等,形成权的客体为民事法律关系自身,而抗辩权的客体则是他人的哀求权,这是由抗辩权的作用所决定的。

  (二)抗辩权是一种防备性而非攻击性的权利。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哀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入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

  好比同时履行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六条划定:“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尽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

  《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也划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尽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了债期时,不在此限。”

  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划定:“因契约互负债务者,于他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尽自己之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之义务者,不在此限。”

  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划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抗辩权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尽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商定时,有权拒尽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从以上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划定可以望出,只有在负有同时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哀求履行时,另一方才可行使抗辩权拒尽履行自己的债务,否则就不能行使抗辩权。

  (三)抗辩权是对哀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哀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好比不安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划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显著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尽自己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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