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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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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是什么

  改革开放后,公司作为经济生活的主体之一,在经济生活十分的活跃。我国对公司的设立以及公司债务债权都有详细的法律规定。那么公司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是怎样的呢?这个问题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公司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

一、公司到期债权执行的规定

  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条件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理论基础是债的代位权原理,因此执行到期债权的条件应以债权代位权成立条件为基础。

  (1)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享有债权。

  (2)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3)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二、到期债权执行的适用条件

  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

  2、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3、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4、人民法院对第三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当首先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附生效法律文书的副本,通知第三人在指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5、第三人对到期债务没有异议。

  6、该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如果第三人只履行了部分,则可对未履行部分强制执行。

  三、执行到期债权的注意事项

  (一)到期债权的数额及利息的掌握和计算。利息是债权的孳息,它与债权是不可分割的。无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还是小于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执行中计算利息时,都不能按执行程序中的利息“双倍”计算方法计算。因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针对的是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中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被执行人。另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对不自觉的被执行人的一种带有惩罚性的规定。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不适用此规定。对利息的计算,应该是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同期银行贷款的利率计算。

  (二)到期债权经诉讼或仲裁。在执行中,常常遇到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正在诉讼或仲裁中,或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正在诉讼或仲裁中的被执行人的债权,到期债权尚在确认之中,在此期间不宜采取强制措施,案件应暂时中止执行,待裁判生效后再执行。已经法院判决或仲裁部分裁决的,应该可以执行。这类情况应视为是到期的无争议的债权。对第三人在外地的,在执行中首先要协调好两地法院之间的关系,及时通报执行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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