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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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对外欠债,如果一方死亡的,另一方还是需要还债。欠债还钱本身就是天经地义的,本就是夫妻的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的责任,所以如果一方死亡,另一方对债务承担全部的 责任。
一、夫妻双方欠债死亡另一方需要还吗?
需要偿还。
公民死亡后,则没有清算程序,也就不存在清算人,可以当然代表所有继承人清收债权、清偿债务。实践中,对遗留债权债务有关的诉讼应否追加继承人及在特定情况下变更诉讼主体的理解有些不同,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很有必要进行统一,以维护法制的尊严。
遗留债权纠纷主体的确定。诉讼是为是实体权利的实现服务的,如何列当事人就得看谁享有实体权利,结合继承法的规定,对此区别对待如下:
1、遗产已分割的,债权分配给谁,谁就享有向债务人请求偿还债务的权利,诉讼中,应以他(或他们)为原告,不必通知其他继承人参与诉讼。
2、遗产尚未分割的,按法定继承的,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原告,有遗嘱继承的,遗嘱继承人为原告,遗赠继承的,受遗赠人为原告,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抚养人为原告。有的同志认为,配偶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可仅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必通知其他的继承人,其理由是夫妻财产为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如果其他的继承人认为他(她)侵犯了其权利,可以另行起诉。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6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的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因而,有其他继承人的,应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但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除外。这样可以避免部分继承人隐瞒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权益的现象,也减少了当事人的讼累,符合我国民诉法必要共有诉讼的理念。
一方欠债跑路配偶需要还债吗
丈夫欠债妻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关键要看丈夫借款的性质。
(一)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那么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内有偿还责任;
(二)如果丈夫借款是用于其个人开支或者从事非法活动,比如赌博、放高利贷,妻子对丈夫的借款并不知情,那么这属于丈夫个人债务,妻子没有偿还责任。
(三)如果丈夫的借款发生在结婚以前,那么也是其个人债务,妻子不承还款责任。
(四)如果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和归属有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的债务各自承担,那么,妻子也无须承担还款责任。
对于夫妻之间对外的债务,也可以用共同财产的问题来解释,对外公共欠债,按照正常的处理情况就是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因为一方死亡,所以只能由一方来清偿,不因为自己的配偶死亡而免除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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