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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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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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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从源头堵住不良贷款

  摘要:近年来,部分农信社的不良贷款仍处于高位运行,“前清后增”现象依然存在,清收盘活形势不容乐观。

  不良贷款情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发现不良贷款成因有多方面:

  一是自然环境的影响。遇到自然灾害,水产品、农作物减产,直接影响农民收入,影响贷款的归还。如2008年洪湖遭遇特大冰雪灾害,水产品养殖农户普遍减产、少数甚至绝收。该市农信社2008年因自然灾害而形成的不良贷款3067万元,受灾严重的滨湖、螺山、戴家场等三个乡镇形成的不良贷款达到1357万元。

  二是信用环境的影响。部分乡镇村组干部、农户和重点企业大户还款意识不强,拖欠农信社贷款现象严重。如滨湖办事处茶坛渔场167户农户和螺山镇花园村136户农户分别拖欠农信社贷款380万元、387万元,农信社多方催收无果。地方政府对创建信用环境认识不足,增加了司法清收难度,胜诉易执行难,也助长了逃废债等不良思想的产生。

  三是内部管理的影响。信用社对借款人的资信程度、偿还能力调查结果失真,倚重抵押物价值、保证人的信誉等第二还款来源,对借款人的归社资金管理不到位,而形成风险。2007年,洪湖联社为鸿塑洪泰关联企业发放抵押贷款1072万元,由于流动资金短缺等原因造成还款困难,目前,到期未偿还贷款955万元。贷款审查审批不尽职,盲从于个别领导的意愿,为人情贷款开方便之门。如2005~2006年,洪湖联社为莲花酒店发放贷款1536万元,是由11家单位采用垒大户形式违规发放的。小额农贷的包赔制度不执行,违规贷款处罚不彻底,使相关责任人心存侥幸,对责任贷款不闻不问,听之任之。

  四是人员素质的影响。目前大多数信贷人员没有真正系统地学过企业会计、法律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客观上存在先天不足。有些信贷人员利用手中的职权或者不顾信用社的信贷纪律,以贷谋私,向贷户“吃、拿、卡、要”,不见好处不办事,挫伤社农感情。还有极少数信贷人员甚至伙同贷户一起骗取信用社贷款。有些信用社主任对贷款把关不严,放松管理,集体审批流于形式,使信贷管理制度形同虚设。

  农信社如何防范与化解不良贷款?笔者认为,首先,农信社应建立严密的防范员工职业道德风险体制,实行网络防范。纪检监察部门要为每名员工建立档案信息台账,不仅要观察其工作期间的表现,还要掌握其8小时之外的表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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