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摘要:其实这里的连带担保应该是指连带保证制度。因为担保期限是没有直接的限定的。它是依附在主债务合同里面的。例如合同约定是3年之后,才还钱。那在3年期间,也是要做担保的。
而合同到期之后,还没有及时还钱的,那就得让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之后,这一担保义务才会真正消灭。
其实这里的连带担保应该是指连带保证制度。因为担保期限是没有直接的限定的。它是依附在主债务合同里面的。例如合同约定是3年之后,才还钱。那在3年期间,也是要做担保的。而合同
到期之后,还没有及时还钱的,那就得让担保权人实现担保权之后,这一担保义务才会真正消灭。当然,如果债务人全部还清债款的,那担保期限也会终止的。那么对于保证期限呢?一般而言
,保证期限就是半年左右,或者如果有约定,那也是一般都不会太久。因为这是对保证人极其不利的。至于两年,的确是可以说是最长的期限,不过那是指保证期限有约定,但是这个约定没
法发生作用或者约定不是很清晰,带有含糊性的时候。为了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只能尽可能把保证期限延长处理了。
那么这个保证期限又是怎么计算的?保证期限不是在保证合同订立的时候就发生作用的,而是等到主合同到期之后或者债权人催要款项的时候才真正开始计算的。一般也就是半年。在这段时间
里,债权人是可以直接找保证人还钱的。当然,如果这段时间一旦过了,债权人也就不可以再找保证人还钱了,保证人的义务就到此解脱了。所以所这个保证制度,还是有好有不好的,不过
保证人毕竟是保证人,并不是真正的债务人。所以冤有头债有主,还是得找真正的债主还钱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