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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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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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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是否将间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不能将间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的,因为间谍行为属于是作为性质的犯罪,因为成立间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是存在犯罪故意,客观上必须是实施了组织、实施、帮助他人实施间谍行为的,如果是没有触犯间谍犯罪的,一般是由公安机关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一、是否将间谍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

  不是的,因为《反间谍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

  二、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作为义务)。只有那些在法律上应当保证不发生死亡结果的人的不救助行为,才值得作为犯罪处罚。这种义务一方面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而不包括单纯道义上的义务;另一方面要求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以保证危害结果不发生,并非不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消极义务(故理论上称为作为义务)。由于不作为以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义务为前提,故需要说明作为义务的来源。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法律规范与法律秩序只是要求能够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而不会强求不能履行义务的人履行义务。至于行为人能否履行义务,则应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当履行义务面临一定危险时,不能要求行为人冒着生命危险去履行义务。“能够履行特定义务”不仅意味着行为人具有实施防止结果发生的积极行为的可能性,而且意味着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不作为的核心是行为人没有履行义务,行为人在此期间实施的其他行为,并非不作为的内容,也不影响不作为的成立。

  不作为之所以能成为与作为等价的行为,在于它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理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只有当不作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时才构成犯罪。从要求不作为与作为具有等价性而言,该观点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不作为是否与作为等价,并不只是取决于是否发生了结果;当刑法规定某种犯罪的成立不要求发生危害结果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的不作为也可能成立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一般必须是在主观上存在不作为的犯罪故意,如果犯罪嫌疑人主观上不存在犯罪故意的,就不构成犯罪,如果是行为人不存在积极作为的义务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有不作为的事实,此时就不存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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