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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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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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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自杀刑事机关会进行管辖吗?

  自杀案件刑事机关会介入进行管辖的,一般都是人在死亡之后由公安部门及时接到报警后去对死者进行一系列的调查,只要确定是自己用某种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就不会再去详细侦查,会将该案件当做是普通的非正常死亡的案子进行处理。

  一、自杀刑事机关会进行管辖吗?

  自杀案件刑事机关会介入进行管辖的,据公安机关立案规定自杀案件应立为非正常死亡案件查处,人死后应立即到辖区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调查该死亡人死亡原因,排除他杀后才能定位自杀,不能以自杀现象定位为自杀,防止他杀被伪作成自杀,或死亡原因是别人胁迫恐吓的现象发生。

  扩展资料

  主动自杀是指自杀者全部因为自身原因而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这种情况一般不追究自杀者的责任。如果自杀既遂,主体已不存在,那无法予以刑事处罚。如果自杀未遂,但自杀者已决意自杀,则刑罚也不能收到预期效果。

  这并不表示自杀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自杀者以危害社会或他人的方式自杀未遂,并造成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那就应当和没有后果的单纯自杀相区别。自杀者的自杀方法构成刑法明文规定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说,尽管我国刑法没有把自杀行为视为犯罪,但司法实践中也要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被动自杀是指自杀者由于他人的行为而引起的自杀。如:教唆自杀、帮助自杀、逼迫自杀等。在这些情况下,一般都会产生是否应当追究他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法律标准,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在被动自杀案件中,同样应当坚持这一原则。

  也就是说,只有他人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具备主、客观方面的要件,才能依照刑法规定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自杀行为在社会上时有发生而不可能让每个案件都进入到刑事的范畴内,刑事机关本身的职责就是去调查与他杀有关的恶劣案件,此时确定没有他人的因素才导致的死亡就可以确定是自杀并结案,而当事人的家属也不能继续有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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