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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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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罪刑事申诉状范本2019

  诈骗的手段有很多种,大家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防止上当受骗。例如信用卡诈骗,合同诈骗等,那么构成诈骗罪的情形有哪些?诈骗罪的刑事处罚是怎样的?诈骗罪刑事申诉状应该怎么写?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并为大家提供一份诈骗罪刑事申诉状范本,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构成诈骗罪的情形

  1、诈骗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2、诈骗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诈骗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二、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徙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2010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就诈骗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3个月拘役至6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3年至4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蛩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10年至12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最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亊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诈骗罪刑事申诉状范本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xxxxxxxx,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xx街xx号院xx号楼xx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xx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上诉人开始只是丁 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 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 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xx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xx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xx本人或汇到了丁xx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x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代理

  律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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