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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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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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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

  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权是羁押人员所在地的法院确定的,羁押人员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注意有关法律条例,毕竟涉及当事人直接利益较多,所以在程序上的审理会有不少的限定,因此自己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分析,确保事情可以得到圆满的解决。

  一,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权是怎样确定的

  1、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一般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正在被监禁的人,是指在监狱、起诉被羁押的人管辖看守所或者劳动改造场所被关押失去人身自由的人。包括已捕未决人员、已判刑人员和正在劳动改造的人。这些人的人身自由已经摆依法剥夺,脱离了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上述人提起的诉讼,原告很难知道他们的地址,无法或者不变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而且由被告监禁地人民法院管辖,很可能造成其工作量过大,法律规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是比较恰当的。

  2、原告住所地管辖的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羁押问题的处理存在不少的阻力,毕竟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考虑的方面较多,如果自己问题在处理中存在争议,自己需要积极的咨询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问题程度解释,但是需要在前期的准备上需要自己在资料的收集上需要满足充分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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