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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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审法院审查上诉案件应坚持什么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22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解答】根据上述法条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即全面审查原则。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诉案件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13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只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
【解答】全面审查原则也适用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无论只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还是只对民事部分上诉,都应当全面审查。实务当中会碰到有部分不上诉的当事人非常着急,民事部分上诉会不会拖延刑事部分判决的生效呢?不会的,若只对附带民事部分上诉,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在上诉期满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刑附民案件二审程序的处理确实有些复杂,部分当事人找法条研读,也是看得云里雾里,现为大家梳理如下:
哪些案件二审应开庭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2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解答】我们注意到上述法条,被告人的辩护人、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不属于提出异议的主体就应当开庭的主体,在实务当中,笔者建议上诉状还是让被告人亲自签名确认较好。还有一个问题,如果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刑事部分判决已经生效,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仅就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即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对一审认定事实、证据提出了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异议,二审法院也不需要因此开庭审理。该法条中的“死刑”仅指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上诉案件不适用该规定。
为争取二审开庭,在处理上诉理由方面我们应该抓重点,一是,围绕一审认定事实和证据提出异议,“事实”包括定罪事实和量刑事实;二是,异议必须是有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哪些情形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司法界的观点是:第一,原判认定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是否正确、是否清楚;第二,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第三,自首、立功、累犯等法定量刑情节是否成立;第四,被害人过错、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酌定量刑情节是否清楚。
上述法条还有一个兜底条款“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如何理解与把握?司法界的观点是,下列情形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1)社会关注、影响重大的上诉案件;(2)当事人或者其亲属强烈要求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3)同级人民检察院建议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4)发回重审后再次提出上诉的案件;(5)开庭审理有利于收到最佳社会效果的上诉案件。
当然,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不代表辩护人就毫无用武之地,因为,二审法院不开庭审理必须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发表有针对性的有效辩护意见,二审法院还是会采纳的。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是如何进行的?
【解答】二审案件的开庭程序与一审有不同之处,基本流程如下:
二审案件重点审什么?
《解释》第315条:对上诉、抗诉案件,应当着重审查下列内容:(一)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二)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三)在侦查、审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四)上诉、抗诉是否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五)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情况;(六)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七)附带民事部分的判决、裁定是否合法、适当;(八)第一审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
《解释》第323条规定,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重点围绕对第一审判决、裁定有争议的问题或者有疑问的部分进行。
【解答】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在确保庭审质量的同时,为了提高庭审效率,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对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所有事实、证据都再审理一遍,没有异议的事实、证据和情节,可以直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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