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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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诉理由是当事人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时所提出的不服原审判决的实体或程序等方面的理由。二审终审制的上诉和三审终审制的第二审上诉,在上诉书中只须表示不服原判即可,有无写明上诉理由,一般不作为是否准许上诉的条件。那么,二审的上诉理由有哪些?
在中国,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时应在上诉书状中写明请求和理由,但不论理由是否充分、二审法院均应重新审理。上诉理由主要有:事实不清,判决裁定的根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违反诉讼程序等。上诉理由正确,就可成为撤销或变更原审裁判的根据。二审上诉的具体理由是怎样的?找法网小编为你介绍如下:
二审的上诉理由有哪些
民事诉讼二审庭审辩论上诉请求和理由是什么?
一、请求
查清事实,依法改判上诉人胜诉或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二、理由
1、一审判决没有查明案件的法律事实,主要表现在:
①一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错误包括两个方面:“错”和“漏(不清楚)”;
②一审判决仅表述证据内容,也就是基础事实本身,没有对证据证明的对象,也就是待证事实,也是案件的关键法律事实进行认定,这种认定,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均未作出。
上诉人以为,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在对证据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分析、比对证据,旗帜鲜明地认定法律事实。而这一点不能在原判决书里得到表现。
对于以上,我将在接下来的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作详细的陈述。
2、原审判决书“不讲理”
“本院认为”说了6句话,
第一句:不采信“美国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外文网页
①判决书P:8最后一行,刚刚采信,翻了一页,就不予采信,矛盾靠得太近,我称之为“相邻矛盾”,可以说,这个错误是这份判决书的硬伤之一;
②我自己或写过或阅读过大量的判决书,像如此的是否采信某证据的内容,应当出现在“经审理查明”部分,而不是“本院认为”,因为这是关于事实认定的内容。——至少在此表述不妥。
第二句:关于缺陷汽车的召回规定里的内容
这段话出现在这里,我看不出与前后语言的联系,如果把这句话换成任何一段文字,原谅我举例极端一些,换成中小学教科书里的任意一段文字,从根本上不影响这份判决书的质量。
第三句:我的车辆不在召回范围
没说清楚,我的车辆是不在召回范围内,不在又怎么样呢,说,继续说,不在召回范围就没有质量问题,或者不在召回范围也有质量问题——戛然而止,不说。
第四句:关键一句,结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只要是NBR材质的油管就一定有缺陷,NBR材质被禁止用于油管。
①由前面解剖可以看出,“证据不足”的结论是武断作出;
②注意表述,我要证明的是我的汽车的油管存在质量问题,而不是这句话里的“NBR材质的油管就一定有缺陷”,这里面扩大了我的证明难度;
③难度系数进一步被抬高到:——“NBR材质被禁止用于油管”,如果本案简单到必须有证据证明“NBR材质被禁止用于油管”,那我的回答也非常简单:“没有”,那么这种情况下,判决书就有必须详细地、令人信服地阐述此类证据存在的必要性。实际上我们举一个极端的例证便知这种逻辑的错误性:我的论点是泥土做的桌子存在质量问题,于是要求我举证证明“泥土被禁止用于做桌子”,我同样找不到这样证据。
第五句:被告主观上并无隐瞒汽车缺陷,欺诈原告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消极配合召回的行为。
没水平,矛盾的,既然认定油管没有质量问题,就谈不上主观过错问题。客观上什么什么扯到召回上去,这是在混淆视听。
第六句:油管即便有缺陷,应当召回没有召回,责任主体是生产商。——继续为被告开脱,应当召回,没有召回,你被告不能卖给我呀,你隐瞒且卖给我,你就是欺诈啊。
综观“本院认为”,表述的语言相互之间没有逻辑关系,看不到原判决的思辨力量。
3、原判决偏袒被上诉人
我的证据目录前所未有地清楚,2011年3月8日我提交给原审法院一份长达六页纸的辩论意见(代理词),这份文书,我已经把要说的理由讲得不能再清楚,居然原判决书只字未提,相反在判决书当中似乎巧妙地提高我的证明难度,武断结论,且层层保护被上诉人,这一切不能不让我形成原判决偏袒被上诉人的判断。
三、对民事案件的二审不服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者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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