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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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再审程序是指为了保障法院裁判的公正,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得以纠正而特设的一种再审提起和审理的程序。那么再审程序的审判组织包括了什么呢?
1、再审审判组织。再审必须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为再审程序是对存在错误的生效判决的一种救济性程序,要确保原判决中存在的错误得到正确纠正,必须在审判组织上提供强力保证,通过集体的审理和合议,有利于利用集体的智慧作出更高水平的裁判,确保新的判决的审判质量。另外,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有利于保障程序的公开和公正。
2、审理范围。我国三大诉讼法对再审审理范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民事案件再审审理范围原则上应仅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所提出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审理,以原判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全面审理为例外,这样既符合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又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刑事案件,因涉及到原审被告人或原审上诉人的生命或自由等人权领域的重大问题,应当进行全案审理,这也是与我国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精神相一致的。
3、审理程序。三大诉讼法对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规定了两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原审是按一审程序审理的,则再审也按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原审是按二审程序审理的,则按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这一规定,未考虑到再审案件的特殊性,从而使司法实践中的再审审理杂乱无序。实际上再审程序既不是一审程序,也不是二审程序,而是事后的救济程序,在审理程序上不能完全照搬一审或二审程序,应当具有独立的程序价值。为了体现再审审判的公正,确保再审审判质量,对案件当事人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所享有的一些基本诉讼权利在再审中仍应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如要求审判人员公开的权利、要求回避的权利、要求公开审理的权利、要求辩论的权利等,但是对当事人的举证权应限于原一、二审未发现的新证据,再审如无新证据,则不进行举证、质证程序,而仅对原生效裁判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辩论。在审理前的准备和开庭审理阶段仍然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但在审限方面,适用二审程序,自案件提起再审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在审级方面,实行再审裁判一裁终局,裁判后不得上诉。
综上所述,改革我国现行的再审制度,应当以当事人主义为中心,必须坚持公正、效率原则和依法纠错原则,明确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再审事由、再审管辖、再审次数及申请再审期限等问题,严格再审审理范围和审判程序,从而既维护了我国法律的权威性,又可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诉权和处分权,使得一些有重大瑕疵的生效裁判得到纠正,促进我国再审制度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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