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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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大陆法系各国均规定只有当事人才可向法院提出再审之诉。根据有错必纠的原则,我国三大诉讼法的审判监督制度均赋予人民法院自身启动再审程序的职能。笔者认为,根据诉讼规律和特点,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程序违背诉讼法规则,应予取消。进入我们来详细了解。
理由如下: 一、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诉审分离”的基本诉讼法原则。在诉讼活动中,原告(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被告、法院,构成一个诉、辨、 审的格局,三方各自享有各自的诉讼权利,各自依权利实施相应的行为。如果在当事人没有提出再审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那么法院便同时具备了 诉、审两种职能,显然违背了“诉审分离”的原则。 二、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违背法院中立原则。在诉讼机制中法院始终是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者,法院的职能是以中立者的身份,对当事人的纷争依法作出不偏不倚的 裁判。如果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程序,便会有站在原审不利的一方之嫌,使法院失去中立地位。原审有利的一方也认为法院偏袒另一方,容易与法院形成对抗,即使再 审结果是公正的,当事人也认为不公正,有损法院形象。而且从审判实践来看,法院主动启动再审的案件大多数是由当事人申诉,然后法院又依院长发现的形式启动 再审,所以这种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规定没有存在的必要。 三、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当事人处分原则”。民事案件属私法范畴,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享有完全处分权,裁判生 效后,当事人即使认为裁判有错误,但未提出再审,表明已承认该裁判的效力,双方间的诉争已归于消灭。如果法院依职权主动启动再审,将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侵犯了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权。 四、法院主动启动再审违背诉讼“不告不理”原则。从性质上来说,司法权是一种消极的被动权,不是一种主动权,当事人不提起申诉,法院不能主动启动再审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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