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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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已经生效后,又查明了该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应当如何处理,原判决是否应当撤销?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42条、243条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处理。处理过程中要区分“司法机关查明”和“行为人主动说明”的不同情形。
一、行为人当时说明了财产来源,司法机关囿于当时的条件和客观因素没有证据证实,判决生效后,司法机关又查明巨额财产的真实来源情况,分以下几种情形:
据以定罪的巨额财产全部为合法所得或一般违法所得。这种情况应当由法院重新审判,撤销原判,宣告被告人无罪,对于收缴的合法财产予以退还,对于一般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原因很简单,虽然原判决认定被告人拥有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当时的判决是没有错误的。但当巨额财产的来源被新证据证明为合法所得或为一般违法所得时,原判决认定的“不能说明来源的巨额财产”已经不复存在,也就是说犯罪构成当中的客观方面已经发生了变化,已经不符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因此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据以定罪的巨额财产全部为贪污、受贿或其他犯罪所得。这种情况应重新审判,撤销原判,按照新构成的犯罪重新定罪量刑,原判已执行的刑期在新判决刑期中折抵。
据以定罪的巨额财产部分为合法所得、一般违法所得,部分为其他犯罪所得。这种情况也应重新审判,撤销原判。仍然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如果达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刑点,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量刑,对查明的犯罪所得财产,按相关犯罪进行判决,然后数罪并罚,确定最后的刑期。原判已执行的刑期在新判决刑期中折抵。扣除合法所得、一般违法所得以及其他犯罪所得后,剩余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如果达不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刑点的,也应重新审判,撤销原判,只对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定罪量刑,原判已执行的刑期可以在新判决刑期中折抵。如果新查明的其他数额未达到起刑点,剩余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也达不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刑点。对此也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二、行为人因种种原因拒不说明或不愿说明,判决生效后又主动说明财产来源。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同前述第一种情况应基本相同,但两者应有所区别,因为第二种情况中,行为人的认罪态度显然要比第一种情况差。因此,在第二种情况中,对新认定的犯罪定罪量刑时适当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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