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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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押人员也是有一定的选举权的,那么对于在押人员的选举权问题有几种不同情况,我们来详细了解在押人员是具有选举权根据什么来判断?
1、在押的已决犯,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一律没有选举权。
2、对已在押,但尚处于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凡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被羁押的,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及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应准予行使选举权。根据有关规定,上述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和劳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指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结束一个犯人的生命。而遭受这种剥夺生命的刑罚方法的有关犯人通常都在当地犯了严重罪行。若发生冤狱、死刑完全无法弥补司法错误,但废除死刑只是治标,无法治司法失误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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