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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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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的必要性研究

  摘要: 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由国家对这种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承担赔偿责任,使当事人的损失得以赔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视和保护,同时有利于增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感,督促办案人员在适用法律时做到不枉不纵,从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1、促使司法机关增强责任心和社会公平的需要

  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有利于司法机关强化自我约束机制,增强责任意识,它让司法机关在意识到自己的权力同时,还必须意识到法律义务,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要付出代价。这样,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就会增加一种潜在的压力,不当履职将招致非议,承担法律责任,甚至被追偿。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既是对因监视居住遭受损害的人提供补救,也是调整社会利益,以平衡受害人与社会其他成员之间公平关系的方式,从而实现全体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均等。

  2、贯彻损害与赔偿相适应的司法原则

  错误取保候审最高法院有明确的答复不予国家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8]赔他字第3号)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王健申请四川省人民检察院雅安分院刑事赔偿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报告》给予答复,王健在取保候审期间人身自由虽受到部分限制,但实际上没有被羁押,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宣告无罪后,取保候审期间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把错误取保候审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但不能以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是没有羁押,错误监视居住也应当排除在国家赔偿之外。其实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在刑诉法的规定中有以下明显的不同:适用条件不等同。取保候审规定在第六十五条,监视居住规定在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条件大多都是被告人罪行较轻,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而监视居住是被告人自身状况原因或家庭原因不适宜继续关押,不得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权项不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取保候审的,司法机关无告知的强行义务;适用时限不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适用后果不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取保候审不能折抵刑期。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受到的伤害大大高于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其应当依损害与赔偿相一致的原则获得国家赔偿。

  3、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是完善国家赔偿制度的需要

  公共负担平等是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理念,有损害必有赔偿。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己形成共识。把错误监视居住纳入刑事赔偿范围有利于司法机关对监视居住进行全面规范,为受害者提供全面的救济。监视居住以非羁押的形式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从被告人的损害而言与以逮捕的形式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并无实质区别,应赋予错误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赔偿请求的权利。实践中,正是由于我国《国家赔偿法》中对错误监视居住的赔偿责任规定不甚明确,导致在司法实践当中,对错误监视居住造成的损害应否赔偿及如何赔偿很难操作,似乎无法可依,这与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不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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