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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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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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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监视居住期间限制律师会见的救济措施是什么?

  摘要:2013年1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第57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具有下列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之一的,可以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接受并依法办理,相关办案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

  (三)未转达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要求的; ……

  (五)在规定时间内不受理、不答复辩护人提出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或者解除强制措施要求的;

  (六)未依法告知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的;

  (七)违法限制辩护律师同在押、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 ……

  (十二)未依法听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的; ……

  (十四)未依法向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及时送达本案的法律文书或者及时告知案件移送情况的; ……

  (十六)其他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 ……

  第58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受到阻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经检察长决定,通知有关机关或者本院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检察院予以纠正,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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