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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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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什么途径解决监视居住适用难题?

  摘要:实践中,一些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适用监视居住措施时,存在执行监视居住场所难选择等问题。及我们介绍四条途径解决监视居住适用难题。

  为解决监视居住措施适用难问题,笔者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依法适用监视居住措施,强化办案人员公正司法意识。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必须根据办案情况的实际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对象、条件、范围适用,不能盲目适用。法律有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要在充分理解立法精神、立法本意的前提下,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把牢“适用关”,特别是杜绝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乱用、滥用现象。严格执行适用监视居住措施的上报申请及审批程序,申请派警、用警程序,侦监部门对提请适用该措施的监督程序,监所检察部门对执行该措施的监督程序等规定,以防止出现或消除权力滥用的行为。办案人员还要准确掌握监视居住适用条件,与其他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作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符合刑事拘留、逮捕条件的,应依法适用刑事拘留或逮捕措施。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建立办案协调和责任机制。笔者建议,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协商制定统一的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细则,严格落实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明确双方权责、执行程序和手续、执行方式和方法,确保执行主体合法。建议执行单位、办案单位在监视居住期间,明确规定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应的法律责任,与执行机关共同建立健全办案风险评估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办理案件的重要环节,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工作预案。

  对“指定居所”进行明确界定,规范执行场所。严格规范监视居住执行场所,严禁在监管场所、专门办案场所、检察机关办公区域执行。严格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程序,对“指定居所”作出进一步说明。除了羁押场所、专门办案场所等被规定排除的场所,笔者建议对可视为“指定居所”的地点通过司法解释予以详细列举。可以借鉴英国建立保释旅馆的方法,将专门场所与住处、指定的居所并列规定,由适用机关选择。目前,按照就近、便捷、安全的原则,每个地市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指定1至2个专门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所需场所。指定场所应首先解决好安全问题,装备必要的安全设备、监控设备和录音录像设备,并设置多道安检设施,消除居所内部和周边不安全隐患。

  增加监视居住的监视方式,增强监视居住的可操作性。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实践中,应根据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合理选择监视手段,做到既不妨碍侦查和诉讼进行,又不过度限制人身自由,并保障被监视居住人及其共同居住人的隐私权。可以设置专人进行监视,对在指定的居所执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主动的、直接的、持续的方式进行监视;对在其住处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采取不间断的方式进行监视,也可视情况采取间断性的方式进行监视。只有对监视居住方式作出更为明确规定,才能确保监视居住措施取得应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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