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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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无罪推定的存在基础:无罪推定的意义首先体现在社会成本上。无罪推定的对立面即有罪推定。司法实践中,前者可能导致放纵犯罪,后者可能导致冤枉好人,那么从社会成本方面来讲,无罪推定即使是错了,那么它的成本是放纵了一个犯罪,即一个成本;而有罪推定如果错了,那么它的成本是放纵了一个犯罪和冤枉了一个好人,即二个成本。由此可见,应当实行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是理性社会绝对应当适用的原则。
我国是否确立了无罪推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刑诉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上述两条确立的就是我国的无罪推定制度。
有人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引申出我国不是实行无罪推定制度,对此我认为可以通过对该法律条文的解读来解决问题(因为无罪推定是原则,沉默权、口供不过是技术操作层面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必须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把它理解为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如实陈述义务当然是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如果我们把它理解为:如实陈述义务并不违反无罪推定原则关于举证责任负担的要求,因为法律并未将举证责任转移给犯罪嫌疑人,同时,犯罪嫌疑人也不会因为没有如实陈述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当法律的技术层次条文出现问题时,应采用符合原则条文的解读。
无罪推定与沉默权沉默权源于拉丁格言“任何人没有义务背叛他自己”,是反对自我归罪的特权规则,是西方法治社会普遍适用的规则,这一规则是人性化的表现。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内容,也就是说,沉默权的确立,必须以“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为前提和基础
在证明意义上,无罪推定原则包含以下几点:l.证据裁判。任何人被认定有罪,必须有确实的证据证明。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作有罪判决。2.控方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3.疑罪从无。证明结束时,若控方不能将事实证明至确实、充分或无合理怀疑的程度,法院应作无罪判决。
无论英美法系国家的学者,还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均将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视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我国学者亦普遍认为,证据法上的无罪推定,首先解决的是举证责任问题;任何人在经证据证实并由司法判定有罪之前都应视为无罪,那么控告他人有罪的控告者就应承担证明责任。当控诉方不能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即使被告方未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也不能对其作出有罪的认定,因为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综上所述,无罪推定是一项原则,沉默权是由此推导出来的一项诉讼上的技术层面操作问题,是不同层次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不能因为诉讼法上对沉默权、口供的操作瑕疵而否定我国的无罪推定制度。
也正是因为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制度,形法修正案才得以其为依据对技术操作层面上的条文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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