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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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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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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是怎么认定的?

  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是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如果存在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相关条件,则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有关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和认定。

  一、 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中止的时间是怎么认定的?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

  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始产生中止诉讼时效的效力。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六条 “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五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工程款的诉讼时效中止后,根据法律规定,是需要对诉讼时效进行重新认定的,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继续向司法机关诉讼来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根据工程款诉讼时效中止的原因来进行认定,从具体的中止时间来进行重新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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