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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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实践中,建筑工程价款的结算可以是在项目开工前也可以是在项目全部竣工后进行结算,如果承包商与发包商约定了竣工结算价款的,竣工结算价款,那么建筑承包商竣工结算价款构成有哪些呢?
一、建筑承包商竣工结算价款构成
根据德国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公司PIM公司索赔管理的经验,通过工程项目管理为工程增加额效益可达3%-5%,而有效的索赔管理却能使工程利润10%~20%。
由于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而调整的工程造价占整个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的比例多则接近20%,少则在6%左右,尤其在技改、措施工程中占比例更大,大都在20%以上,有时甚至达到了40%左右。(数据来源:霍新喜.<建筑工程造价中的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管理>.2007)
建筑承包商竣工结算价款构成
工程结算价=合同价+合同价款调整额,合同价款调整额主要由工程变更、现场签证所决定。因此,工程变更与现场签证运用得是否得当,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最终承包商所能获得的结算价。
承包商效益的三大来源——变更、索赔、调价中,目前国内多数项目在合同中就把价格调整这条路给堵死了;部分业主由于对索赔的认识存在偏差,对索赔比较反感,同时由于国内大部分承包商自身不能做到完全履约,索赔的理由也不充分;故变更是项目效益来源的一条捷径。
二、工程竣工结算法律规定
《规范》第16.5.1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完成后,承包人应立即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递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署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承发包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价款的最终结算。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竣工结算做了详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项目,一般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跨年施工项目,应按合同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实行分段结算。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包人将工程部分或专业分包给其他分包人,其工程价款的结算由总包人统一向发包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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