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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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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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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拖欠工程款纠纷谁负责举证?

  摘要:现在做建筑的钱是很不好拿的,特别是在工程做完后,每次去找开发商要钱,开发商总是会百般推拖,那么开发商恶意拖欠工程款怎么办?拖欠工程款纠纷谁负责举证?

  一、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本类证据大致是双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如营业执照或工商查询资料,若涉及起诉时双方企业名称与原签订合同时不一致的,还应提交证明双方名称变更的证据。

  二、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本类证据主要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过程中增减工程量的补充合同(或协议、备忘录、现场工程签证单等)。本律师在代理上述案件中提交了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明双方建立的建设工程施工法律关系。

  三、证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工程预、决算报告;

  2、支付工程款的付(收)款凭证;

  3、当事人对工程量、工程质量共同确认的证据,如工程验收、结算凭证,质检报告等。

  四、提交诉讼请求的计算依据

  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若合同没有违约金条款,可要求对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逾期付款利息,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规定。施工单位在起诉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及计算清单。

  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什么时候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支付。下面由法律快车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欠付工程款利息什么时候给的时间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1)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2)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工程师在收到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开始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

  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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