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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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可撤销合同在进行撤销之后就是一种无效合同了,可撤销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是也不是绝对无效合同。比如因为重大的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时有失公平的合同,或者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合同,那么就可以申请对合同的撤销。
民法总则中对于可撤销合同类型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
在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有权撤销合同,但撤销权人必须在规定的撤销期间行使撤销权了,合同法规定的撤销权的行使时间为一年,在此期间,撤销权人必须行使其撤销权,否则,就失去了撤销合同的权力,如果一方当事人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
综上所述,可撤销合同包括了因欺诈、胁迫订立合同、乘人之危订立合同、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和因显失公平而订立的合同共四种合同类型,只有利益被损害的一方享有撤销权,但撤销权的行使时限只有一年,超过一年的,撤销权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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