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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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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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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认定条件是?

  摘要:债权人撤销权是债权的一种保存方式,是在债务人想要通过某些行为减少债务履行的形式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撤回债务人的行为。这种方式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对于接受债务人行为的一方存在着一定得影响,因此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存在着一定得问题。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认定的有关问题如下。

  一、债权人撤销权纠纷的认定

  撤销权是附属于债权的实体权利,必须依附于债权而存在,不得与债权分离而进行处分。债权人撤销权与在可撤销的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撤销权不同。

  本案由仅适用于《合同法》第74条规定的情形,不适用于《民法通则》等有关撤销权的规定。

  撤销权之诉的当事人除原告(即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被告(即债务人)外,还包括第三人,第三人包括以下三类: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而受益的人,即受益人;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受让人,即受让人;因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的恶意受让人。

  二、需要注意的情况

  通常而言,债务人与受让人达成的是外在表现形态为“无偿”或“低价”的交易合同,但实质上转让双方之间往往存在一个被隐藏真实交易价格的合同。因为低于正常价格的“不合理低价”只是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一种交易外在表现形式和手段,债务人与第三人的真实交易价值并不是合同上所约定的那笔“不合理低价”,否则债务人将无法从“低价”转让行为中获得利益。

  笔者认为,司法审查的主要任务是确定该交易合同即“阳合同”的效力能否被排除,而对于被双方隐藏的真实交易合同即“阴合同”的效力则在所不问。司法判决当然亦不能以确认“阴合同”之法律效力的方式而否决债权人对“阳合同”行使撤销权的诉讼请求;亦不得接受债务人或第三方受让人的此类抗辩意见。

  合同法设置的“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和债权人代位权之诉两种法定类型。在目前经济下行压力下,部分市场主体因资金链断裂而引发了花样繁多的债务逃避行为,故充分运用“债权人撤销权之诉”制度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有效机制。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中,存在着一些尚未得到司法解释明确指引的疑难实务问题,司法审查中应当对易于引发争议的十大疑难法律问题予以审慎甄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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