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电话号码:0719-8651008
手机号码:13907283927
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联系地址:十堰市北京北路82号京华新天地7号楼26层
摘要:
金融借款担保是常有的事情,而大多数个人借款都会找朋友或熟人做担保,但往往就是朋友或熟人之间的担保容易引发纠纷。今日我们通过案例来
了解。
事情原委
2011年7月,李四向银行申请填写了一份个人借款申请书,要求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年,小侯、张三(该案上诉人)为保证人。李四在上述申请书上借款
申请人处签字,小侯和张三在担保人意见处填写“同意”并签名。同时,银行与李四、小侯、张三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借款到期后,李四未归还借款,
银行提起诉讼。一审判决,李四承担还款责任,小侯、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三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中,借款人李四否认其找过张三对其借款进行过担保。二审又查明:该“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保证人张三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一栏所填xxxx与
上诉人身份证号码xxxxx不同。
法官释案
审理该案法官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被上诉人银行对李四的“个人借款申请书”上担保人张三的签名和所按指印提
供不出充分证据证明是上诉人张三所为,且“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所填的张三身份证号码与其真实身份证号码明显不一致,同时借款人李四否认其找过张三
对其借款进行担保。一审判决张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据不足。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