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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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的
,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料
,降低质量。
一、措施费方面
1、合同条款必须明确甲
摘要: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工程施工中不少遇到,施工工人遇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需要知道哪些法律问题?理清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法律问题,可以从三大方面
了解,一是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问题,其中谁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等;二是工程中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三是关于项目经理签字是
否有效的问题,下面在本文详细解答。
一、关于实际施工人的法律问题
1、谁是实际施工人?
“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即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建设工程经数
次转包的,实际施工人应当是最终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的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人合伙、包工头等民事主体。
2、谁不是实际施工人?
包工头下属的施工班组、建筑工人不属于“实际施工人”范围,上述人员追索劳务报酬或欠付工资的,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
3、实际施工人可以向谁主张权利?
实际施工人应向其合同相对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实际施工人至总承包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的,实际施
工人可要求各违法转包人及非法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应当起诉谁?
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的,应当追加其合同相对人为诉讼当事人;实际施工人仅起诉其合同先对人主张工程款债权的,人民法院不应主
动追加发包人为诉讼当事人。
二、项目经理签字盖章到底有没有效?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从事的与其职务有关的在签证文件、结算报告上签字、加盖项目部公章或者收取工程款、购买建筑材料等行为
,一般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对承包人具有约束力,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或承包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项目经理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
项目经理从事的对外借款等与施工无直接关系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但借款人有证据证明项目经理有承包人授权的除外。
三、工程中责任承担的法律问题
1、挂靠之后发生的债务怎么承担?
因履行施工合同产生的债务,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挂靠后质量保修责任谁来承担?
实际施工人挂靠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如果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解释》第
二十五条的规定主张实际施工人承担建设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的,应予支持,人民法院一般应追加被挂靠企业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3、合资合作开发,责任谁来承担?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
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
名为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请求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其
他当事人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不予支持。
4、完成的工程量相互扯皮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就工程是否完工由承包人承担举证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就未完工程量一般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未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由承包人就
已完工程量承担举证责任。
承包人主张其完成的工程量超过合同约定范围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完毕,发包人主张承包人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约定范围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方分包项目队伍水电费问题等费用的计取方式,以及甲方的四通一平的标准。
2、现场监理、甲方办公区以及分包单位的临设办公费用及地点的提供和费用计取方式。
3、措施费的规定:马蹬筋的分布及形式,模板支设方式、塔吊、脚手架等措施费的计取必须依据相应经甲方认可的措施方案,且方案与实际发生一致,
此方案才生效。避免施工方上报一套,实际操作另一套,给甲方造成的不合理成本。或者建议根据投标方案一次性包死,施工过程中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措施
费的增减均不得调整。总之,此类费用最好落实到能精确计算的地步。
4、明确由于为避免不可抗力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的提前发生费用的计取。
5、明确甲方分包项目的成品保护措施及费用计取方式。
二、配合费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总包方不得再收取甲方分包项目分包方的不合理费用及违约责任。原因为施工中由业主方分包的项目,通常都是甲方在招标完后确定
的,并给予总包方一定的总包管理配合费。但是在总包管理中若总包方恶意再收取分包方费用时,由于分包方的合同价款为竞争价,因此会造成分包方偷工减
料,降低质量。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总包配合管理费的内容。应在招投标时施工单位列明项目及费用。
3、关于电梯等大型项目的配合费的计算问题和所包含的服务内容,以及对外政府部门上缴的保险、招标交易费等的问题的由谁承担的问题。
三、材料调差方面
1、明确信息价的最终调差依据。是以投标时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还是以施工过程中加权季度信息价为结算依据。以及由于双方原因造成工期拖延时该
调差部分的处理方式。
2、应明确材料认价的界限,避免定额低的项目乙方也要求认价,尽量避免认价的材料发生,最好是把信息价与市场价的差额体现在让利上。
四、变更签证方面
1、合同条款应规定现场签证、洽商等文件的具体人员签字并盖章有效,明确应由经办人、主管、项目负责人共同签字后才能生效。这样规范后有利于管
理,有利于结算。避免因甲方个别人员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2、合同条款必须明确土方、商砼运距应有签证,无签证视同未发生,且必须在事前经甲方确认,事后的责任由施工方承担。
3、明确签证零星用工的计算方法,变更、拆除工程等应按规定执行定额。避免乙方因定额价格低而出现双方的分歧,并规定违约责任。
4、明确签证变更的项目为合同的工程内容的一部分,乙方不得拒绝工程内容中的变更签证项目。
5、应规定发生增加工程变更签证时承包人高估冒算的责任。
五、工期方面
1、明确总包单位对总工期负全责,因甲方分包项目延误工期的处理方法。
2、明确合同工期严格规定最终项目工期为整体工期,不分单体、单专业工期。工期拖延违约责任以最后一个单位单项工程完开始计取。
3、因签证变更或甲方原因引起的工期拖延必须是关键工期上的延误,必须经监理甲方认可的书面签证方可作为索赔依据。
4、因工期延误外的索赔(如材料涨价等)的处理方式,应由责任方承担。
5、明确变更、签证引起工期的延误对对方造成的损失的费用计取问题。
六、质保金方面
1、明确质保金返还的年限,质保金的结算方式。质保金在质保期满无息返还,质保期间发生的甲方维修费用的规定。
2、质保期均从最后一项单位单项工程工期竣工合格日开始计算。
3、大型设备的各配件质保期的规定。
4、质量保证期中的维修项目的再次的保修期限和保修金的问题。
七、不可抗力方面
1、关于现场一周连续停电不超过及超过8小时的停电问题所涉及的费用及损失计取方式。
2、应明确不可抗力发生后施工方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把损失降到最低的责任。
3、因甲方的原因(图纸等)尽量在合同谈判时以让利的方式予以不计。
4、不可抗力的范围界限,比如火灾等人为因素的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5、为了避免此类风险,须明确工程一切险所涉及的范围及双方关于此费用的计取。若不计取发生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给予计取后乙方未上险损失
由乙方承担。此类问题都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八、其他方面
1、必须表明给物业公司移交的有关事宜,比如最好明确施工单位必须配合甲方顺利移交给物业公司的义务。
2、对外备案合同可以签订价格相对低的平米包干固定价形式,避免阴阳合同引起的纠纷后处于被动。
3、注意优先受偿权的问题及仲裁机构的确定,尽量规定到公司熟悉的所在地处理。
4、违约费用的利息问题计取方法。
5、规定上报预算的偏差大的问题的处理方式。必须能达到工程量计算与预算一一对应的程度。
6、应明确结算审核由甲方出具的还是审核机构出具的为准。
7、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由于间接损失无法估量,可大可小,所以尽量避免此类间接索赔的发生。在合同中最好明确不计取此类间
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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