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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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免费送货”途中发生事故的赔偿责任谁承担?“免费送货”的承诺有合同效力吗?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商家在送货归途中发生交通
事故,不适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客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冯大爷的女儿准备今年9月份结婚。五一期间,趁各大商场进行家电促销的机会,冯大爷购买了一台液晶电视和一台三门冰箱作为女儿的嫁妆。考虑到冯
大爷一次购买了两件电器产品,商家不仅给冯大爷打了八折,还答应免费送货上门。双方约好,第二天上午10点钟,由商家负责将冯大爷购买的电视和冰箱送
至女儿新房内。
可是第二天上午,冯大爷等到中午12点钟,仍不见送货员的身影。冯大爷打电话询问商场才得知,原来送货员小王在送货途中,发生了车祸,导致左腿粉
碎性骨折,无法送货。
小王出院后,多次找到冯大爷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他认为,自己是在免费帮冯大爷送货过程中才受的伤,属于义务帮忙,冯大爷应该对此
事负有一定责任。冯大爷则觉得,小王是替商场免费送货上门,又不是自己雇的,受伤了和自己无关,坚决不同意赔偿。双方争执不下。于是冯大爷来到辽宁
论典律师事务所进行法律咨询。
【律师点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为满足被帮工人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行为。《合同法》同时规定,当
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本案中,商场为促成与冯大爷达成电视及冰箱的买卖合同,做出了免费送货的承诺,根据前述法律规定,该“免费送货”的承诺是冯大爷与商场之间买卖
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义务之一,商场同样应该履行该承诺。
所以,免费送货不符合义务帮工的相关规定,送货员与冯大爷之间不存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其是为了履行商场的合同义务过程中受的伤。因此,送货
员所受的伤害应该由商场来负责,而与冯大爷无关,冯大爷不必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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