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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郧生 曹郧生 男 汉族 1969年5月18日生 武汉大学法律系毕业,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在职研究生。湖北武当律师事务所主任。十堰市政府律师顾问团律师、十堰市政法委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顾问团律师 十堰市茅...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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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曹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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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地址:07283927@163.com

执业证号:1420320001099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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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网店转让有哪些法律风险及问题?

  摘要:目前,在网络上开店已成为许多人增加收入,解决就业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转业以及其他原因,网店转让也成为常态。那么,网店转让有

  哪些法律风险及问题?下面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提醒网店转让的双方在进行网店转让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我国的网络科技突飞猛进,络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民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在网络上开店成为许多人增加收入,解决就业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由于

  存在转业以及其他原因,网店转让也成为常态,但是由于淘宝网络管理公司的实名制认证规则以及网店转让行为在立法上的空白状态,导致很多现实中网店的

  实际经营者与注册人信息不符,导致实际经营者无法获得网店经营权,注册人无法安心转让,从而致使很多辛辛苦苦发展经营起来的网店无法顺利转让从而彻

  底消失在网络世界里。

  笔者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提醒网店转让的双方在考虑到收益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使最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

  益。

  基本案例:

  钟先生以前是在淘宝上开店铺的淘宝商,但是后来转行不做淘宝商了,但是看着自己用2年的时间经营的网店从创店以来,开店时间较长再加上自己苦心

  经营,好评率达到97.62%、且为皇冠级别,就这么停开挺可惜的,于是他把网店转让给了张小姐。2014年7月在第三方上海科技公司的居间下三方签订了《网

  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约定钟先生将其在淘宝的网络店铺转让给张小姐,包括会员账号、密码等资料,由张小姐进行实际经营。但是淘宝的网络公司的管理

  政策,一旦实名注册网络店铺后便无法进行更名登记。淘宝网店铺过户是指更换淘宝网店铺经营者,淘宝网支持的店铺过户类型为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

  、死亡继承,不支持朋友、亲属间的店铺过户。所以钟先生虽然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了网店但是注册登记人仍然是钟先生,只不过实际使用人是张小姐。2015

  年12月,钟先生受到一份来自法院的通知,告知其经营的网店侵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原来,原告新百丽公司为第1301053号“STACCATO”、第2006608号“思加图”、第4472837号“思加图”商标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包括“鞋”在内的第25类商品,且上述商标专用权均处于有效期内,但是,近来新百丽公司发现有一个网上店铺在销售标有“STACCATO

  ”、“思加图”字样的标识的鞋子,该鞋子非新百丽公司生产也非其授权销售。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1、要求钟先生停止侵害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第1301053号“STACCATO”、第2006608号“思加图”、第4472837号“思加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新百丽公司20万元。

  于是,钟先生辩称:第一,自己已经把网店转让给了张小姐。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以及上海科技公司出具的《证明》。

  第二,并说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2年10月,且发货人的信息包括地址与联系电话都是张小姐的,因此侵权行为是张小姐作出的,其应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登记虽为钟先生但是这并不代表必然是钟先生作出的侵权行为,钟先生的转让行为也不必然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张小姐作出的侵权行为纯凭自身的意

  图作出,钟先生无法进行约束和限制,钟先生称也是受害的一方,钟先生了解到被上诉人张小姐将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后,一直与淘宝网络公司联系,试图

  注销或暂停该涉案网络的店铺,以阻止张小姐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但淘宝网络公司出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未能成功。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第一,侵权商品是否由钟先生销售以及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如果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

  关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有钟先生销售的问题。根据钟先生提供的《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上海科技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得出侵权产品是

  张小姐销售的。但是该网店转让行为并不符合淘宝网关于店铺过户的规定,且淘宝网站上显示涉案淘宝网店经营者仍然是钟先生,故钟先生对张小姐赔偿数额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某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某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

  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及注册商标许某使用费难以计算确定,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

  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含合理开支)。

  法院最终的认定结果是:新百丽公司是第1301053号“STACCATO”、第2006608号“思加图”、第4472837号“思加图”商标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

  专用权。上述商标专用权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新百丽公司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被控侵权产品及合格证上使用的

  “STACCATO”、“思加图”标识,与新百丽公司上述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钟先生已将涉案网店转让给张小姐,被控侵权产品是张小姐销售,张韵小姐依

  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但由于该转让行为并不符合淘宝网关于店铺过户的规定,且淘宝网站上显示涉案淘宝网店经营者仍然是钟先生,故钟先生

  对张小姐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目前,在网络上开店已成为许多人增加收入,解决就业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由于存在转业以及其他原因,网店转让也成为常态。那么,网店转让有

  哪些法律风险及问题?下面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提醒网店转让的双方在进行网店转让时应注意的法律风险。

  我国的网络科技突飞猛进,络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人民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在网络上开店成为许多人增加收入,解决就业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由于

  存在转业以及其他原因,网店转让也成为常态,但是由于淘宝网络管理公司的实名制认证规则以及网店转让行为在立法上的空白状态,导致很多现实中网店的

  实际经营者与注册人信息不符,导致实际经营者无法获得网店经营权,注册人无法安心转让,从而致使很多辛辛苦苦发展经营起来的网店无法顺利转让从而彻

  底消失在网络世界里。

  笔者通过分析具体案例,提醒网店转让的双方在考虑到收益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其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只有这样才能使最好的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

  益。

  基本案例:

  钟先生以前是在淘宝上开店铺的淘宝商,但是后来转行不做淘宝商了,但是看着自己用2年的时间经营的网店从创店以来,开店时间较长再加上自己苦心

  经营,好评率达到97.62%、且为皇冠级别,就这么停开挺可惜的,于是他把网店转让给了张小姐。2014年7月在第三方上海科技公司的居间下三方签订了《网

  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约定钟先生将其在淘宝的网络店铺转让给张小姐,包括会员账号、密码等资料,由张小姐进行实际经营。但是淘宝的网络公司的管理

  政策,一旦实名注册网络店铺后便无法进行更名登记。淘宝网店铺过户是指更换淘宝网店铺经营者,淘宝网支持的店铺过户类型为离婚(协议离婚、判决离婚)

  、死亡继承,不支持朋友、亲属间的店铺过户。所以钟先生虽然通过协议的方式转让了网店但是注册登记人仍然是钟先生,只不过实际使用人是张小姐。2015

  年12月,钟先生受到一份来自法院的通知,告知其经营的网店侵权要求其停止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

  原来,原告新百丽公司为第1301053号“STACCATO”、第2006608号“思加图”、第4472837号“思加图”商标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商标

  核定使用商品类别均为包括“鞋”在内的第25类商品,且上述商标专用权均处于有效期内,但是,近来新百丽公司发现有一个网上店铺在销售标有“STACCATO

  ”、“思加图”字样的标识的鞋子,该鞋子非新百丽公司生产也非其授权销售。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1、要求钟先生停止侵害新百丽鞋业(深圳)有限公司

  第1301053号“STACCATO”、第2006608号“思加图”、第4472837号“思加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赔偿新百丽公司20万元。

  于是,钟先生辩称:第一,自己已经把网店转让给了张小姐。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以及上海科技公司出具的《证明》。

  第二,并说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2012年10月,且发货人的信息包括地址与联系电话都是张小姐的,因此侵权行为是张小姐作出的,其应自行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登记虽为钟先生但是这并不代表必然是钟先生作出的侵权行为,钟先生的转让行为也不必然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张小姐作出的侵权行为纯凭自身的意

  图作出,钟先生无法进行约束和限制,钟先生称也是受害的一方,钟先生了解到被上诉人张小姐将涉案店铺销售侵权商品后,一直与淘宝网络公司联系,试图

  注销或暂停该涉案网络的店铺,以阻止张小姐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但淘宝网络公司出于管理方面的原因未能成功。

  法官说法:

  本案的焦点有两个:第一,侵权商品是否由钟先生销售以及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第二、如果确定具体的损失数额。

  关于被诉侵权商品是否有钟先生销售的问题。根据钟先生提供的《网络店铺转让居间合同》、上海科技公司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可以得出侵权产品是

  张小姐销售的。但是该网店转让行为并不符合淘宝网关于店铺过户的规定,且淘宝网站上显示涉案淘宝网店经营者仍然是钟先生,故钟先生对张小姐赔偿数额

  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某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

  理开支。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某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

  元以下的赔偿。鉴于因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或因侵权所得利润及注册商标许某使用费难以计算确定,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

  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依法酌定赔偿数额为15000元(含合理开支)。

  法院最终的认定结果是:新百丽公司是第1301053号“STACCATO”、第2006608号“思加图”、第4472837号“思加图”商标注册人,享有上述商标的商标

  专用权。上述商标专用权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当受法律保护。被控侵权产品属于新百丽公司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被控侵权产品及合格证上使用的

  “STACCATO”、“思加图”标识,与新百丽公司上述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钟先生已将涉案网店转让给张小姐,被控侵权产品是张小姐销售,张韵小姐依

  法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但由于该转让行为并不符合淘宝网关于店铺过户的规定,且淘宝网站上显示涉案淘宝网店经营者仍然是钟先生,故钟先生

  对张小姐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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